一、典型案例
胡某驾驶滴滴网约车搭载乘客杨某,行驶途中因避让石某违规停放的车辆不及,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伤者杨某无责。事故发生后,伤者杨某向滴滴平台申请赔付人伤费用10000元,滴滴公司赔付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四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保险人有权对损失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滴滴科技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基于对乘客负有的安全运输义务,自行与伤者杨某协商并支付了10000元。因保险公司未参与协商、未对该金额予以核定认可,故该赔付金额不能约束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对伤者杨某的损失重新核定。对于超出合理损失的部分,属于滴滴平台的自愿补偿行为,其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
三、案例启示
1.保险赔付以保险合同约定与合理损失为基础,单方协商垫付的金额并不能约束保险公司;对于不合理、超标准或与事故无关的费用,保险公司有权予以剔除。
2.与第三者协商损失时,应尽量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并确认损失范围,避免单方协商后部分项目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认可,从而产生不能足额赔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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