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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备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4-05-07 19:53:07 阅读量:6072次   会员投稿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周期长、施工环节多、人员流动性强,种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往使得施工单位面临着诸多潜在风险,面对此种情况,该如何有效规避和补偿风险呢?建筑工程一切险必不可少!!!那么,什么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呢?该产品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呢?今天,就由中国人寿财险长沙中支天心区支公司带您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 偿。

2、对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 偿。

3、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 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 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 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指的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的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不负责赔 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设备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 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 偿。

3、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 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 偿的最高赔 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 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不负责赔 偿: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 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管理建议

随着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企业为工程项目投入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对应的工程项目管理风险也不断增加。市场上关注建筑市场的保障性保险产品也越来越丰富,足以适应不同企业的投保需求。

因此,各施工单位应当转变以往被动投保的观念,主动积极向保险公司咨询各类工程保险产品,选择适合自身投保的险种,把工程项目的风险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介绍,有需要咨询和或有意向投保的建筑施工单位,可以联系中国人寿财险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长城华都二楼,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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